【87号令第七十七条】在政府采购领域,财政部发布的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。其中,第77条规定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,是确保政府采购程序合法、公正、透明的重要条款之一。
以下是对87号令第77条的总结与分析,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展示。
一、
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77条规定,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:
1. 签订合同:中标或成交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。
2. 履行合同义务: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采购项目,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。
3. 提供售后服务:根据合同约定,为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。
4. 接受监督: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5. 配合调查:如发生投诉或举报,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。
此外,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,将可能面临合同解除、赔偿损失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后果。
二、87号令第七十七条内容摘要表
条款内容 | 内容说明 |
第七十七条 | 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,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,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。 |
合同签订 | 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。 |
履约要求 |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、标准和期限完成采购项目,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。 |
售后服务 | 根据合同约定,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。 |
接受监督 | 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 |
配合调查 | 如发生投诉或举报,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。 |
违约后果 | 若存在违约行为,可能导致合同解除、赔偿损失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后果。 |
三、总结
第77条作为87号令中关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义务的重要条款,明确了供应商在中标后的法律责任与行为规范。通过明确合同签订、履约、售后服务及配合监管等内容,有助于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,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。
在实际操作中,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充分理解并遵守该条款,以避免因履约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。